太原师范学院在校本科生转专业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16年03月17日 14:19

太原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院教字[2011]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切实加强学籍管理,维护学院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树立崇德、博学、团结、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办学点本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太原师范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新生,应当事先向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学院将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教务处总体负责。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系)负责入学资格复查;校医院负责健康复查;招生就业管理处负责提供录取信息。新生复查结果由教务处公布,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系)通知学生本人。

复查合格的,由教务处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退回原报考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或被取消学籍的学生名单报山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并由校医院复查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院批准,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从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应当在下一年97日前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复查,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应当如实填写《太原师范学院学生入学登记卡》,考生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生源所在地等内容,应当与《高考报名登记表》所填的信息一致,并按照国家规定认真核对网上注册信息。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日期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

一、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系)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前应当到财务部门缴清本学年学费及有关费用,凭缴费收据注册。

二、因故不能按时到校的学生,应当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系)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请假期满返校后应当及时到所在二级学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三、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应当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二级学院(系)提出暂缓注册的书面申请,由二级学院(系)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经教务处处务会讨论,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四、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通过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五、开学后两周(不含两周)以上无故不办理注册手续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六、每学期开学时,各二级学院(系)须将学生报到、注册、请假、迟到、旷课情况在教务系统中如实记载,教务处视情况做出学籍异动处理。

七、学生未经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不得参加学院的各项教学活动。

第三章  学制与课程修读

第八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的基本学制为四年,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六年。普通全日制专科的基本学制为三年,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九条  学生应当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活动。

第十条  公共体育课视为必修课。学生因体残、体弱等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可以申请修读体育保健课。

学生申请修读体育保健课,应当在每学期选课前填写《太原师范学院学生体育保健课申请(审批)表》,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校医院核准不宜参加剧烈运动的,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系)、体育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安排参加体育保健课的学习。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照《太原师范学院全院任意选修课管理办法》规定的应修读类别、学分完成任意选修课的修读。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第十三条  课程免修

一、 学生因学籍异动前已取得某门课程成绩,且成绩合格,可以申请该门课程的免修。课程免修按照以下原则审批:

1、课程名称、内容、性质、学分、考核方式等完全相同的课程;

2、名称和内容相同的课程,必修课程可以免修选修课程;

3、课程名称相近、内容相同的课程,课时多或者学分高的课程,可以免修课时少或学分低的课程。

二、 学生申请免修课程,应当在每学期选课前填写《太原师范学院学生免修课程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系)、课程所属教学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四条  课程补修

一、因学籍异动等原因,所在班级已开设过该专业规定的某门课程,而学生本人以前未修读过的,或者虽曾读过但未达到免修条件的,应当补修该门课程;

二、课程补修,原则上由学生自主选择时间跟班补修;

三、补修的课程成绩按照考试所取得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课程免听

一、补修或者第一次重新学习的课程,因上课时间冲突的,可以申请免听;

二、学籍异动前已学习过的课程,因课程要求较高达不到免修条件而需补修的,可以申请补修课程的免听;

三、学生申请免听课程,本人应当在开课前填写《太原师范学院学生免听课程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系)、课程所属教学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六条  课程重新学习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课程重新学习。

1、课程(包括免听、补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

2、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的四分之一;

3、缺交作业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

4、有实验课的课程未完成规定实验的; 

5、旷考、考试违规后本人能认识错误并得到批准重新学习的课程。

二、学生申请课程的重新学习,本人应当在选课前填写《太原师范学院学生重新学习课程申请(审批)表》,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系)院长(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三、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课程不及格应当重新学习而本人不申请重新学习的,视为自动放弃修读机会,不得参加毕业前补考(第七学期不及格的课程除外),不能正常毕业,按结业处理。

四、课程重新学习成绩按实际考核的成绩记载,均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加注"1""2"等。

第十七条  学生对所修课程应当按时听课、完成作业,参加实验、实习、测验、考试等学院规定的各项教学环节。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因事不能上课时,应当事先按学院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上课的考勤由任课教师和班长负责,并及时向班主任通报。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每学期学院规定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太原师范学院学生学期成绩表》共一式两份,一份交教务科,一份由二级学院(系)留存。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考核方式根据各学期教学执行计划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记载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课堂教学课程(理论课程)、实验课、实习的课程考核采用百分制记载,毕业论文(设计)的考核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

第二十三条  我院以学分计算学生的学习量,以绩点来衡量学习质量,以平均学分绩点来监控学习过程。

一、课程学分,原则上每标准学期每周上课1学时计1学分。毕业实习6学分,教育见习与专业见习2学分,毕业论文(设计)6学分;

二、课程成绩绩点、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1、课程成绩绩点:每门课程成绩绩点=(该门课程成绩-50/10,课程成绩小于60分按0记;

2、学分绩点:每门课程学分绩点=该门课程学分×该门课程成绩绩点;

3、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每门课程学分绩点/∑每门课程学分;

4、采用五级记分制的课程,"不及格"成绩对应绩点为0"及格"成绩对应绩点为1.0"中等"成绩对应绩点为2.0"良好"成绩对应绩点为3.0"优秀"成绩对应绩点为4.0

第二十四条  课程成绩评定

课程考核成绩按照期末考试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所占比例折算后累加,形成最终成绩。最终成绩的评定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试为主,参考期中和平时成绩进行综合评定。但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按该课总成绩的70%计;

二、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的学习态度、考勤、完成作业或者读书报告、实验或者实习(见习)、课堂讨论以及平时测验等进行评定;

三、任课教师若根据所授课程性质的特点,不能按该比例记载成绩的需报教务处审批;

四、考查课程成绩可以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考核成绩等情况综合评定,原则上不在期末进行测验。

第二十五条  考核成绩一旦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学生如果对成绩有异议,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复评:

一、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学生填写《太原师范学院学生试卷复查申请(审批)表》,交课程所属教学单位申请成绩复评;

二、课程所属教学单位接到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教研主任和两名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查卷组,对原试卷进行重新评定;

三、如果确系原评卷教师评分不当、漏登或计分发生差错,须更正成绩,应当由评卷教师填写《太原学院学生成绩更正审批表》,连同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交二级学院院长(系主任)审核签署意见,教务处负责人批准后,予以更正;

四、学生如果在开学一周内未提出复查试卷申请,视为其对成绩表示认同,之后任何人不得改动。

第二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课的考核成绩要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教学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参加"保健体育课"学习的学生,学期末进行考核,其成绩最高只能记60分,登记成绩时注明"保健"字样。

第二十八条  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

第二十九条  缓考与旷考

一、 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期末考试时,应当由本人填写《太原师范学院学生缓考申请(审批)表》,经二级学院院长(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备案,并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因病申请缓考者须提供二级甲等医院和校医院有关证明;

二、经批准缓考的课程,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三、缓考申请未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

第三十条  课程补考

课程补考分为正常补考和毕业前补考。正常补考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第二周到第三周进行;毕业前补考一般安排在每年的五月份进行。

一、公共任意选修课不及格者,成绩不予记载,重新选修其它公共任意选修课程;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加课程的正常补考:

1、课程第一次考核不及格的;

2、批准缓考的。

三、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加课程的毕业前补考:

1、经过重新学习考试仍不及格,但无再次重新学习机会的;

2、旷考、考试违规的学生本人能认识错误,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二级学院(系)院长(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后,在学生毕业前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3、结业生申请返校补考的。

四、学生参加补考成绩合格,按60分记载;成绩不合格的,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

五、毕业生在最后一学期所修课程或毕业论文不合格者,本人申请,经二级学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在第二年同期参加考试或补作。

第三十一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院考试管理规定。凡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记,并在相应栏内注明"违纪""作弊"字样,取消该门课程正常的补考机会,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升级、跳级与留、降级

第三十二条  学生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学完本学年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三十三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允许申请跳级:

一、已学完的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4.0以上;

二、思想品德考核鉴定成绩达到优秀水平;

三、身体健康。

对于符合跳级条件申请跳级的学生,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核。考核课程为上一年级已开设过但本年级未开设的五至七门主要课程(主要课程由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系主管领导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平均学分制绩点达到3.0以上者,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允许跳级。跳级学生在教务处办理跳级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留、降级:

一、一学期课程考核达四门次不及格的;

二、连续两学期累计补考达四门次不及格的;

三、一学期内缺课时数超过该学期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而未办理休学手续的。

第三十五条  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次考核计算。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不计算在考核的门数。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七条  每学期对应当作出留、降级以及其他学籍异动处理的学生,在开学后两周内,由各二级学院(系)提出名单和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核准。教务处应当按学院规定发文,并及时送至学生处、计财处和各二级学院(系)等有关部门,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系)送达学生本人。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校医院核实,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一、二年级学生经学院有关部门认可,学习确有困难,转入高考入学分数相近或较低的专业能继续学习的;

三、学生留、降级或复学后,下一年级原专业不招生无后续班级,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的;

四、确实具有某些突出才能,转专业更能有利于发挥其特长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则上不予以考虑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超过三学年(含三学年)以上者;

二、由下一录取批次专业转入上一录取批次专业(以山西省当年录取专业批次为准)的;

三、已转过专业者;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某些特殊的学科专业(如艺术、体育)等转入其它专业者;

六、其他有失公平、公正的。

第四十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和规定办理: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系)及拟转入二级学院(系)提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系)和拟转入二级学院(系)审核同意,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院长审批;

二、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凭教务处书面通知按时到转入二级学院(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三、跨学科转专业的学生,一般编入下一年级管理;

四、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在新学期开学初办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成绩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的,经转入二级学院(系)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要求的,作为专业相关选修课(或公共选修课)成绩记载。

第四十二条  学生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年或者达到三学年(含三学年)以上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

四、应当作退学处理的;

五、其他有失公平、公正的。

第四十四条  学生转学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转出学校签署意见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二、"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加盖学校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课程成绩单;     

四、在校表现鉴定书;

五、指定医院的近期体检证明。  

第四十五条 转学按下列程序和规定办理:

一、由其他学校申请转入我院者,在接到转出学校签署意见的第四十四条所列材料后,由教务处审核,报分管副院长审批;由我院申请转入其他学校者,学生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后,由教务处审核,报分管副院长审批。

二、我院同意转入的学生,在报省教育厅确认前,应当由转出学校通过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把有关信息传至我院;我院同意转出的学生,在报省教育厅确认前,应当由教务处通过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把有关信息传至转入学校。

三、省内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按照山西省教育厅文件办理转学手续;   

四、跨省转学经两校同意,并经转出地省级主管部门和转入地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转学条件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转学或者转专业的学生,不得脱离原二级学院(系)、原专业的教学活动。

第七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入学第一学期不能休学,如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按第五条处理)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女生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学:

一、自费出国留学的;

二、经学院批准应征入伍的。

第四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经学院批准入伍者除外)。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处理。

第五十条  休学、停学学生和保留学籍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按规定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其往返路费自理,学院给予保留学籍。经学院批准应征入伍者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以内;自费出国留学者保留学籍一年;

二、对户口在学院的休学学生,其户口不迁出学院;

三、休学、停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休学、停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患病或生育,其医疗费或生育费用自理。   

四、学生休学由本人申请或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系)提出,填写《太原师范学院学生休学申请(审批)表》,经二级学院(系)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准予休学的,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

第五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应当在学期开学初填写《太原师范学院学生复学申请(审批)表》(因伤、病休学的学生附带学院指定医院的健康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系)申请复学,经二级学院(系)领导批准,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复学学生应编入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在没有同一专业时,可安排相近专业学习;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院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十二条  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发生的一切行为与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八章  试读与退学

第五十三条  试读分为跟原班试读和降级跟班试读两种。

第五十四条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以跟原班试读,试读期为一个学期,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不及格的门数与第二学期考核不及格的门数合并计算,达到升级条件的,解除其试读期,跟原班继续学习;达不到升级条件的,按照本规定作留级、降级跟班试读或退学处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无旷考和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降级跟班试读:

一、学生一学期课程考核达五门不及格的;

二、各学期所修课程补考不及格累计达五门次的;

第五十六条  降级跟班试读的有关事项,按下列程序和规定办理:

一、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系)在开学初四周内向教务处报送应予试读的学生名单,并通知学生本人、通报学生家长;

二、学生本人应当在收到应予试读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太原师范学院学生试读申请(审批)表》,经所在二级学院(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批准试读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试读;

三、试读期为一年,学生在校期间只有一次试读机会;

四、试读期满,如果试读期间课程考核全部合格,并且没有任何违规行为,解除其试读;

五、试读期间,有一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或者发生违规行为给予处分,即予取消试读资格。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退学。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或第二款,且有旷考或违规行为的:

二、连续两学期留、降级的或非连续各学期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不包含两次)的;

三、应当降级跟班试读而本人不提出申请的,或降级跟班试读期间被取消试读资格的;

四、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经学院批准应征入伍者除外)

五、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而未办理请假手续的;

八、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九、须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十、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第五十八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系)应当及时提出退学学生名单,经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教务处根据院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下达学生退学文件,并报山西省教育厅备案;

三、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系)在接到退学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学生退学决定通知学生,并向学生家长通报;

四、退学的学生,应当到教务处领取《太原师范学院学生退学通知单》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五、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六、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退学的,由家长、监护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负责领回;

七、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八、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学院相关规定申诉。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五十九条  学生毕业前,其所在二级学院(系)应当对其德、智、体是否达到毕业要求做出毕业鉴定,进行毕业资格审查,提出毕业和结业学生名单,并填写毕业资格审查表,报教务处审批。

第六十条  凡具有本院学籍的学生,在我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德、智、体达到合格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但仍有课程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学制年限内,已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获得规定学分的;

二、公共任意选修课程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

三、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未能通过的。

第六十二条  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应当随当届毕业生离校。

第六十三条  结业的学生,离校后经自学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具体规定如下:

一、因必修和选修课程不及格的,可以在两年内向教务处申请补考两次,每年三月上旬申请,五月份补考。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两年内不申请补考或经过两次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仍按结业处理;

二、因毕业实习未能通过的,可以在两年内将其工作情况写成实习报告,向教务处申请补考,每年三月上旬申请,由教务处委托学生原所在二级学院(系)给予审核,审核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两年内不申请补考或经过两次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再接受补考申请,仍按结业处理;

三、因毕业论文(设计)未能通过的,可以在两年内向教务处申请补作两次,每年十月上旬申请,第二年随应届毕业生参加答辩。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两年内不申请补作或经过两次补作仍不及格者,不再接受补作申请,仍按结业处理。

第六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五条  学生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太原师范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六十六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六十七条  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院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九条  换发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

第七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一律不予补发。可以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 9 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的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